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131号
原告:云南超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大渔街道大渔居委会小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吴光刚,职务:经理及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J0KP6U。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东路东湖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谢娇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666785。
被告:**,男,彝族,1978年8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
被告:李刚,男,汉族,1982年6月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超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云南超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超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褚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