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中鑫诚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5民初262号
原告:湖北省中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云路口街翠湖园18-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花果园五里冲项目L1区第3栋2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2栋1单元33层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翟港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中鑫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讼争之汇票出票人系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讼争票据之出票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系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该案件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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