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解大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81民初12433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原住贵州省盘州市城关镇断桥村三组17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解大鹏,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中和庙屋坡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56768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盘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293F。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解大鹏、周国林、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盘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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