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付举江与罗来宏、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615号

原告:付举江,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赵福平,贵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来宏,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56768930。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举江诉被告罗来宏、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举江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举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举江承担。

审判员  罗福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