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民初619号
原告:邓恩义,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赵福平,贵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来宏,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56768930。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恩义诉被告罗来宏、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恩义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恩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恩义承担。
审判员 罗福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