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2442号
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文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93527856。
法定代表人:周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关(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2899189M。
法定代表人:张振坡。
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4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成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文闻
书记员刘承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