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义龙康寿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民初1541号
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文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93527856。
法定代表人:周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春,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平,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县。
被告:贵州义龙康寿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联新村十二份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JUJA86。
法定代表人:周平。
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平、贵州义龙康寿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界首城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敏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