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382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猷、***,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撒拉溪镇振兴大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4334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隆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