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9民初734号之二

原告:***,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由剑河县南明镇大洋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大道农村公路管理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DKF1H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金华,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与被告金华、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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