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734号

申请人:***,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由剑河县南明镇大洋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西大道农村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DKF1H56。

法定代表人:杨钦程,经理。

***与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剑河县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工程款39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剑河县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工程款39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彦杰

书 记 员 李昌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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