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6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望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定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第三人:***,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行退休职工,住望谟县。
第三人:***,男,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
第三人:兴义市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30081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德公司”),住所贵州省义龙试验区顶效镇开发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41149355U。
法定代表人:齐兴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盘江公司、群德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8.57元,减半收取18079.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发伦
审判员*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岑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