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26执739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被执行人: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2019]第0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顶效支行(账号:2409090nnnn00003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2月底之前支付该案全部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顶效支行(账号:2409090nnnn000036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1.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