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400号
申请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57081876H,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区C-03-05-06。
法定代表人:宁前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文、都文新,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4195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8859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885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98.83元并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50.17元。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0)青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 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伊轩
书记员 马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