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财保91号
申请人:安顺市西南特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大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78547444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工业园C-03-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57081876H。
法定代表人:宁前进。
申请人安顺市西南特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431.06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431.06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817元,由申请人安顺市西南特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