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03执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C03-0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5708187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敏,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西路1505-1号。
组织机构代码:0857514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40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峪关市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卖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51905.3元货款给申请人;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违约金10万元给申请人。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嘉峪关市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总额451905.3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451905.3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03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