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2民初1121号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8277827X2,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贵州翊红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L1PJ1P,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平溪街道办事处城南大道高峰龙庭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侗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翊红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喻丹
书记员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