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翊红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L1PJ1P,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1栋2层1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MA6DRGDF6J,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三寨村一号主干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良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翊红阳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银科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622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敦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诗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