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5号
申请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
法定代表人:兰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911113962,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6478847G。
法定代表人:王锦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31元,申请人贵州方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友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