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1民初285号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金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5725XM。
法定代表人:王宗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
法定代表人:兰定国。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鱼公司)与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正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美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白晓强到庭参加诉讼,贵州正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美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0368.57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680368.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LPR的3倍)计算(利息截止2021年12月22日约为12213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50000元(本案合计标的额2852504.57元);3.请求确认原告不退还被告定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了《铝合金型材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碧桂园凤凰湾”项目提供幕墙、门窗铝合金型材。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付款方式、交货方式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对被告的订单进行了供货。后原告完成购货,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80368.57元,被告最迟应当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供方(原告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支付,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或调解如原告诉讼请求。
贵州正方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1日,新美鱼公司为供方与贵州正方公司为需方签订了《铝合金型材订购合同》。内容为:1、需方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碧桂园凤凰湾;1.2、工程地点:龙里千家卡;1.3、项目甲方:碧桂园;1.4、项目业主方:1.5、开工时间:_年_月_日,竣工时间:年_月_日。2、产品名称、材质、表面处理、订购数量、订购单价(人民币):
产品名称
合金材质
表面处理
类别
数量(吨)
铝定价
加工费
铝合金型材
6063-T5
坯料
角铝
1000吨
见本合同2.3条约定
3300
铝合金型材
6063-T5
常规色普通粉末喷涂
断桥幕墙系列
6200
铝合金型材
6063-T5
常规色普通粉末喷涂
普通幕墙系列
4800
铝合金型材
6063-T5
时效坯料
普通幕墙系列
4000
铝合金型材
6063-T5
常规色普通粉末喷涂
断桥门窗系列
5800
铝合金型材
6063-T5
常规色普通粉末喷涂
普通门窗系列
4300
包装和付款说明
包装方式:6%纸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8条。
特别约定:2.1、本合同所称材料、铝材、型材、铝型材、铝合金型材等均指需方订购由供方生产的“美鱼”牌铝合金型材。2.2、供方以双方确认的生效订单组织生产、交货,需方订单须有需方盖章或指定人员签字(微信拍照传递、传真、电子邮件有效):需方对其订单准确性负责并严格按订单提货:需方订单和供方送货单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订购单价=铝锭价+加工费。铝锭价以每批次订单下单且定金到账当日(简称订单生效日)中国铝业网(网址:www.chalco.com.cn)发布的西南市场现货交易的铝锭价为基准价,周六价格参照周五均价执行,周日价格参照下周一均价执行,法定节日参照节前最后一天均价执行。加工费按本合同约定执行。2.4、本合同无特别约定的均为国产普通粉末。粉末喷涂型材订购量小于5吨的,不另开新色泽;一般珠光、金属、低光小于20度、高光大于75度、鲜红、鲜黄粉末另加收800元/吨;其他特殊颜色、特殊性能和特殊效果要求的粉末喷涂价格另议。2.5、若订购特殊壁厚等非常规品种型材价格另议,如外接圆直径≤25mm,且壁厚≤2.0mm,则需加价500元/吨;外接圆直径≥220mm加工费价格另议。2.6、本合同无特别约定的隔热条均为国产品牌,隔热条宽度为14.8m。若隔热条宽度为18.6m,加工费增加100元/吨;隔热条宽度为20m,加工费增加200元/吨;隔热条宽度为24m,加工费增加300元/吨;隔热条宽度为27m,加工费增加1000元/吨;隔热条宽度为30m,加工费增加1500元/吨。若采用进口品牌隔热条,加工费另议。2.7、外接圆直径
8.4、供方应在发货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开具给需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代表供方已经收到需方对应货款,供方实收货款以需方汇入供方指定账户的实收金额为准。若需方收到发票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则供方有权暂停开具发票给需方,直至需方付清应付货款,供方再根据需方付款情况开具发票给需方,需方后续不得以发票开具不及时为由拖延付款。8.5、非经供方专门就货款收取授权的供方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收取的任何现金、票据发生意外的,由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8.6、需方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供方货款,所供型材的处置权和所有权归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停止型材供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承担。8.7供需双方财务每月10日前按期完成上月往来帐目的核对,需方须将签章的对帐凭证交由供方存查。如需方无理不予配合对帐的,供方有权延期供货。9、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9.1、需方收到供方产品时仅限完成供货数量、规格型号、颜色等外观验收,加工前完成产品质量的验收。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需方须向供方书面提出,经供方确认后在合理的加工时限内完成退(换、补)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或拒绝退(换、补)货的,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未在约定的时限或在加工后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供方产品合格。9.2、产品质量以双方确认的执行标准、实物样品,需方确认的图纸,或双方有效往来函件为准。确属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应在48小时内及时回复,供方应在正常加工周期内无偿换货。9.3、在铝材运输、装卸、转运、锯切、安装过程中需方须垫放软物,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伤铝材;贮存时须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如铝材受淋雨,应及时拆除所有包装物并将铝材单支分开;安装使用时,铝材连墙处应进行防腐处理,须避免被石灰、水泥、沙浆等强酸、强碱材料侵蚀;不得使用高粒度和受光照易分解的薄膜或包装物包裹、捆扎铝材,以免腐蚀铝材表面。清洗铝材时,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溶剂二甲苯、丙酮等级清洗和使用钢丝球刷洗。货物交付后,需方须对货物的储存、搬运及保护负责;货物在卸车及其后期搬运、制作、安装过程中的造成的损坏,均不属于供方产品质量责任范围。9.4、供方以需方订单组织生产,不接受需方非质量原因退货。9.5、因分批次生产原因,每批次之间若有表面色差(在约定执行标准范围之内)属正常现象。10、本合同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供方向以诉讼方式向需方追索欠款时,需方须支付供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资金利息、违约金、仓储费、报废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误工费等。11、本合同项下需方的所有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有担保方)。12、本合同供方已尽到相关提示义务,需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是供需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达。13、售后服务:供方对产品按国家标准提供质保期,质保期自需方收到所有产品且所有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的,供方应按甲方合理要求换货,因此产生的重新安装等合理费用由供方承担。14、其他:14.1本台同载明的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书面告知对方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14.2本合同附件有: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确认的订单、往来函件、供方送货单、有效图纸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4.3本合同式伍份,供方执叁份、需方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即行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1日,合同期满但并不免除需方付清供方货款的义务。供方处新美鱼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需方处贵州正方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贵州正方公司给付了定金50000元,新美鱼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2021年9月16日,贵州正方公司在《应收账款对账明细表》上盖章确认截至2021年8月12日需方欠供方货款2780368.57元。2021年11月3日,贵州正方公司向新美鱼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尚欠2680368.57元未再支付,经原告催收未果起诉来院。
新美鱼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渝0151执保70号执行裁定书,原告给付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新美鱼公司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票据。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铝合金型材订购合同》《应收账款对账明细表》、执行裁定书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买卖关系从2020年7月31日建立,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供方所有未付货款,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贵州正方公司与新美鱼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铝合金型材订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新美鱼公司要求贵州正方公司给付货款2680368.57元的请求。新美鱼公司提供了《铝合金型材订购合同》《应收账款对账明细表》,《应收账款对账明细表》中贵州正方公司确认欠款金额为2780368.57元。2021年11月3日,贵州正方公司向新美鱼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2680368.57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货款给付时间约定:“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供方所有未付货款”,约定付款的期限已过,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680368.57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主张。贵州正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抗诉的权利,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新美鱼公司要求贵州正方公司给付以2680368.5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55%(LPR的3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贵州正方公司没有按期向新美鱼公司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违约责任约定:“从应付款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倍支付供方资金占用费,定金不予退还。”,新美鱼公司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主张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即年利率11.55%(3.85%×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新美鱼公司要求贵州正方公司给付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的请求。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从应付款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倍支付供方资金占用费,定金不予退还。”贵州正方公司没有按期向新美鱼公司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主张。
关于新美鱼公司要求贵州正方公司给付律师费50000元的请求,合同中约定“当供方向以诉讼方式向需方追索欠款时,需方须支付供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资金利息、违约金、仓储费、报废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误工费等。”但新美鱼公司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票据,不能确定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因缺乏证据依法不予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680368.5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给付的合同定金50000元,在货款完清后不予退还;
三、驳回重庆新美鱼博洋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10.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10.02元,由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颜海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