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鑫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20号第1栋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MLH3X8。
法定代表人:代普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
法定代表人:兰定国,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4050号执行调解书,在执行贵州宏鑫睿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832.7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顺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