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8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四路9号附2号(办公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17588J。
法定代表人:罗太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
法定代表人:兰定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4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24,785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交诉讼费10,7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2年2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319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旗实业有限公司47,699元、缴纳执行费620元。2022年5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共计八处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登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5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5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47,699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5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劲松
书 记 员 黄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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