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63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988193210。
法定代表人:兰定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正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谭清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 荣
书 记 员 张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