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0199号之一
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马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TNGE7X。
法定代表人:黎超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富,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龙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K9UF75。
法定代表人:肖胜铭。
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贵州科纳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