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9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邕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MF85M1U。

经营者:杨正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振川,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朝阳镇朝阳村中田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任宗德。

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1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以及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以(2020)桂0103民初610号民事裁定书、(2020)桂0103执98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莫玉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