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722民初281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瑶山乡高桥村海利组32号附1号。
被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财富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