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2民初204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男,布依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财富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