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9871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邕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MF85M1U。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朝阳镇朝阳村中田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
南宁市正定建材物资经营部与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87690.3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