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2民初1579号 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朝阳镇朝阳村中田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波县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