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2民初1579号
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朝阳镇朝阳村中田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7DK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荔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波县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荔波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