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7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无区乾新村18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27MA792FE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姚领,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姚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志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