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7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无区乾新村18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城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27MA792FE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姚领,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姚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志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