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阿卜杜力某某某某、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285号
原告:阿卜杜力*******,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经理。
被告:熊建东,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阿卜杜力*******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熊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阿卜杜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杜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