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县供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靖森,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1DGC04P。
法定代表人:熊斌,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93号,实际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潘墩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4768Q。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执行董事。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县供电公司、福建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5.8元,减半收取1,882.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兴
人民陪审员  肖珠妹
人民陪审员  黄伟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超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