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6民初2552号

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林积庆,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林积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积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林积庆共同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偿还垫付款50万元。事实和理由:***、林积庆承包施工的国网福建省尤溪公司110KV梅雍线#20至#21杆等路线跨越高速大修工程中的110KV梅雍线#20至#21杆组立铁搭、架设导线项目中,钟诗习因路面堆放的沙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赔偿纠纷,钟诗习以***、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供电公司、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尤溪县人民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积庆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上诉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赔付给钟诗习的款项及诉讼费均由本人承担,赔偿款及诉讼费先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先行垫付,具体偿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钟诗习垫付赔偿款22.76万元,并与钟诗习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之后按分期还款协议又垫付赔偿款50万元。***、林积庆未按书面承诺偿还垫付款,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林积庆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凌晨,钟诗习驾驶摩托车由尤溪县西滨镇往大排口方向行驶,途经省道金泰线231KM+320M路段***堆放在路面上的沙堆处摔倒,造成钟诗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钟诗习以***、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尤溪供电公司、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诗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82,679.39元,扣除已支付155,000元,应再支付727,679.39元”,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二审判决前,***、林积庆共同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上诉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应赔付给钟诗习的款项及诉讼费均由本人承担,赔偿款及诉讼费先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先行垫付,具体偿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4,821元,由三明水利水电公司负担”后,三明水利水电公司与钟诗习于2019年7月26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2019年8月2日向钟诗习支付赔偿款227,679.39元。***、林积庆未按书面承诺偿还垫付款及诉讼费,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9)闽0426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判决:***、林积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偿还垫付款242,500.39元。***、林积庆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民终19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履行其与钟诗习于2019年7月26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0月22日、11月19日、12月24日、2020年1月10日各支付给钟诗习赔偿款10万元,共计50万元。***、林积庆未按书面承诺偿还垫付款,为此引起纠纷。2021年10月11日,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林积庆于2019年1月9日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表示自愿承担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对钟诗习的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是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性质。因***、林积庆违反承诺书约定产生本案纠纷,故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林积庆向三明水利水电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利益,该《承诺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三明水利水电公司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给钟诗习赔偿余款50万元后,要求***、林积庆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积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林积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林积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继武

人民陪审员  纪智渠

人民陪审员  董美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