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675号

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

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开发区五里岗大道工业一路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赵庆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5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6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37账户的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赖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