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204号
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环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开发区五里岗大道工业一路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赵庆吉,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川0114执保529号民事裁定书,在15381015.57元限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0年9月7日,申请人四川强博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威宁县恒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账号:52×××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宁支行;2.账号:82×××37,开户行: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予以冻结的请求。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