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城投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市播州区城投建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地永川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溢,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城投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遵南大道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214813293U(1-1)。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芝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赵发攀,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金顶路72栋3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18778G。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发攀,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康华智,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阳街18号8栋1单元附2号,现住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城投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州城投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康华智、贵州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曾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6日作出(2019)黔032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于2019年9月7日作出(2019)黔03民终48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2020)黔032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播州城投公司、***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错误地将播州城投公司提交的承诺及委托书认定为***提交,未查清播州城投公司与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吸收合并形成还是更名。***虽在本案中提交其与康华智署名的结算书,虽然康华智认可该结算,但称该结算仍需***审查,因此审理中应依据播州城投公司以及***的异议分别逐一对该结算书进行审理确认,且经二审审查***对该结算书的一些项目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与康华智的陈述之间存在差距,故需要进一步确认。一审认定***对***主张的工程款负有支付义务,但***并未诉请其承担,直接判决***承担支付责任,超出***诉请范围;对***诉请的资金占用费未审理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且***专门针对该问题提起上诉,故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另加二审组织双方调解未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405.16元予以退回,遵义市播州区城投建工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0元予以退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佘  异
审判员 令狐荣强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