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701号
原告: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万宝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行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1号楼2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杨,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贝肯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2642.5元。
审判长郝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方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