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蓝(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95677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富蓝(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76033-1。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富蓝(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向原告告知如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同意待其找到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诉讼费1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