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02民初12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冈锦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占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