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海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4019号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镇三灶村(位于三亚林场场部西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横路中汉大厦1405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与被告海南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相法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符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