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271民初3199号
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河西路金河公寓A座十六层A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浩波,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三亚市海坡开发区三亚湾路阳光海岸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廖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峰,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纪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三亚华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210号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阳光海岸小区项目设施楼。
法定代表人:王峥。
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华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子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