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执1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7757888E),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35838402Q),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锋,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一、双方确认被告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违约金32098元,共计232098元。二、上述款项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及违约金32098元;原告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涉案其余债权。三、本案诉讼费41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本院在另案[案号为(2019)琼0271执580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萍与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00元,扣除涉案债务后,尚剩余24975元供本案执行。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琼0271执1932号执行裁定书,将另案[案号为(2019)琼0271执580号]执行的剩余款项24975元中的24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剩余275元用于缴纳本次执行费。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劵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暂不处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