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财保11号
申请人:海南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华地.源泉景城)6-110房。
法定代表人:黄启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裕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楠村8号。
法定代表人:韩友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永万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的存款1737275.49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576003900905191262)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737275.49元,本保函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永万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的存款1737275.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东展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英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