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8321号之一
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04826),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南村8号。
法定代表人:韩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