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127号
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04826,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楠村8号。
法定代表人:韩友宁,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7987435156,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桃园二十三社(陵保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友荣,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