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127号之二
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勤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04826,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美楠村8号。
法定代表人:韩友宁,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7987435156,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桃园二十三社(陵保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友荣,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恒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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