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24财保10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4财保10号
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美山村(金龙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679588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1**12B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2607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户名: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南滨支行,账号:×××)账户存款625832.59元。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户名: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南滨支行,账号:×××)账户存款625832.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49元,由申请人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4日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