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84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民冼屋大楼A栋8楼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1531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蓝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办公楼1**12B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2607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1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本色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