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3民初2750号
原告:***某,经营场所***稔山镇亚婆角开发区樟山村商业大道公路旁。
经营者: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某与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稔山镇鹏鑫建材门市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