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某、海南三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2288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三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7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邓某某,男,住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海南三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