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5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物差价损失25691.6元。因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费用5255.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海南赣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